停水事件与行政首长问责制
停水事件与行政首长问责制
11月22号到23号,市区南部地区发生居民停水事件。
11月22号下午2点,市区翠桥路露露酒店公寓前一处地下直径500毫米粗给水铸铁管爆裂,造成市区南部地区部分居民的供水供暖中断,经过维修人员昼夜抢修,在经历了30多个小时以后,到昨晚(23号晚)10点20分这些地方的供水供暖已正式恢复。
可以说,这是一起突发事件。但突发事件就能成为一些人拖延抢修的理由吗?
目前我市已进入严冬,30多个小时停水停暖,那是一种怎样的境遇呀。不只我们的政府官员们想没想过。
继重庆市于去年首次推出行政首长问责制之后,各地陆续有类似的制度规定出台。深圳市最近也出台了《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》,使“问责制”再次成为政府改革领域中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。
问责制要求政治官员为其决策负责。这种责任,既包括政治责任,也包括刑事责任。本质上,它是要求权力与责任相匹配,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,明晰权力与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。
重庆、深圳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政府尝试将问责概念引入,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,这应该看作是有积极意义的进步。问责制比起无从制约的权力,比起不需要负责任的权力行使来说,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,是一项有意义的重大的行政进步。中国国情条件下的政府行政制度中,突出特点是行政首长的权力高度集中。而在主政一方的行政首长那里,权力不仅高度集中,权力行使的覆盖面还极为广泛,权力的界限也非常含糊。以至于曾有一些市长在推行“行政确权”的改革试验中都惊讶,自己竟然有如此多项权力可以行使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公认的制度改革难题。
行政首长问责制的积极意义因此在于,它重点突出了行政首长要为其权力行使负责任。
化工厂爆炸与松花江污染事件中,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,已经可以看到,行政首长的问责制度,已在中央层面启动。重庆、深圳等地的改革则显示了地方正在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而有序跟进。相信在持之以恒的努力之后,我们会看到政府官员在权力与责任关系上的更大进步。
那么,人们有理由问,谁应该为这起停水事件负责呢?